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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271號
原 告 喬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豐
訴訟代理人 呂永清
被 告 陳玉慶(越南國籍人士 TRAN NGOC KHANH)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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