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救,5,2018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郭德昌
相 對 人 林恊進
張振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代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彰簡調字第7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彰化縣彰化市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