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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麗卿
相 對 人 莊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聲請補充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於本院106年度彰簡字第639號案件判決後,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聲請人履行租賃契約,繳納水、電、瓦斯及管理費。
聲請人於庭上雖主張其與出租人翁志仲簽訂之106年房屋租賃契約有法令效力,但兩造間已無信任關係,聲請人無法配合相對人所要求之履行租賃契約及相關費用之繳納,爰聲請法院補充判決以終止兩造間之合約。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遷讓房屋等事件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之情,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予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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