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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29號
原 告 李國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粘金河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581元(計算式:面積97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9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7=176,5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880元。
二、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三、全體被告及上開土地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上開土地有設定抵押權,是否聲請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
五、系爭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之門牌或建號為何?請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或房屋稅籍資料。
六、系爭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地號?
七、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聯外道路等現狀及使用情形,請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八、上列補正之陳報狀及資料(除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外),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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