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123,2018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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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宛修
許志維
楊文達
邱國志
葉美連
何有令
楊明德
趙秀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怡珍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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