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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448號
原 告 昱誠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昱誠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將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林壯品之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資料。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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