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小,528,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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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5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被 告 李正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使用,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如逾期應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迄至民國107年10月10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18,610元(其中本金16,552元、利息858元、違約金1,200元)未清償。

違約金部分係請求3期,各為300元、400元、500元,共計1,200元。

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確實有辦這張卡,原來是1萬4仟餘元而已,沒有欠那麼多錢;

欠款下個月月初可以還錢等語。

三、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單、歷史帳單查詢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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