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小,64,2018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郭國強
張峻海
被 告 許見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捌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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