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小調,200,2018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唐源鎂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慶隆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應提出兩造間約定利息按年息20%計算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