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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魏宇凡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麗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經查:原告起訴狀雖列「富麗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並記載其地址為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然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主任委員)。
依彰化縣鹿港鎮公所函送本院之報備資料,以該址報備在案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全銜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賴惠美,是原告起訴難認合法。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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