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云榕
輔 助 人 戴宇庭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
相 對 人 高福鐵材行
法定代理人 陳西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扣薪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107年度彰小調字第11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屏東縣潮州鎮中低收入戶證明等為據,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