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100,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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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100號
原 告 葉政宏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被 告 周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之民事起訴狀載明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00○00號,且原告亦無法指出侵權行為地係於彰化縣境內,是依前揭條文所規定「以原就被」原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且原告亦聲請移轉,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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