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38,2018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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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順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熔、永慶不動產彰化家樂福加盟店即允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周溪圳間請求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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