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596,2019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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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玉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5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狀上欠缺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應提出補正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後之上訴狀,或到本院於原上訴狀補簽名或蓋章。

三、上訴狀記載上訴人有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委任狀,應補正委任狀。

四、上訴狀繕本:上訴狀未提出繕本,請補提出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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