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英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思萍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