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調,116,2018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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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1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吳濬瑋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彰化基督教醫院間返還所有物使用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以異議狀方式提出,其真意應係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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