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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林士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尚德等人間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林尚德、林思齊、林烜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系爭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系爭土地上是否有未經保存登記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如有,其系爭建物坐落之大略位置?門牌?構造材質?層次?建築年代?所有人及現使用人為何人?(請以彩色照片方式查報系爭建物土地之現況、並以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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