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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偉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190元。
二、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顯示所有權人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彰化縣○○市○○段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顯示所有權人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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