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調,460,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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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敏純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施**」(身分證統一編號:N200*****4號、住彰化縣○○鎮○○里○○巷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施**」,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不明,起訴不合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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