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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黃傳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月珍(詹德清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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