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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98號
原 告 李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永發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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