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小,721,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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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72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被 告 鄭何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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