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李漢樟
粘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安家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三、原因事實欄第二點記載原告土地遭設置變電箱,請求相關侵占原告土地之單位移位還地,然以王安家為被告,應補正該部分請求正確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及訴之聲明。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