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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江南等三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要之程式。
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陳江南、陳江東及未據提出真實姓名、年籍之陳某進行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陳明相對人等之真實姓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而該函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
詎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真實身分並予通知到院調解,堪認本件已屬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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