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小,6,2019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林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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