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小,8,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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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8號
原 告 賴平根

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彰化鄭成功廟

法定代理人 鄭憲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702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為原告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3/40,上開土地其中面積970平方公尺,遭被告無權占用,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按申報地價7%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返還自民國106年12月4日起至107年12月3日止所獲不當得利新臺幣49,7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被告辯稱原告主張之金額過高,尚難採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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