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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0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鐘淯民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
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因本件命補正事項較多且適逢農曆春節年假,致調閱資料延後完成,抗告人於收受命補正裁定後即積極作為,並已於民國108年2月23日遞狀向法院陳報補正、追加被告並再聲請調查證據,並非不為補正,爰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08年1月21日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全體被告之年籍及正確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復於108年2月21日以抗告人未補正前揭事項為由而駁回其訴。
然抗告人已於108年2月25日具狀陳報上開應補正事項,且其抗告意旨並非無據,則本院前以上開裁定駁回其訴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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