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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陳甲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公司彰化區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訴狀所列被告「台灣電力公司彰化區處」,惟未陳報被告之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請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然於起訴狀所附火災受損賠償請求申請書所列之求償人為謝淑女,亦檢附謝淑女之診斷證明書,本件究係何人之財物及精神受損?或以何人名義為原告?請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三、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請補提出證物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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