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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錦彰等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聲請閱卷,遵期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訴之聲明。
二、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暫以被告間買賣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6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220元,尚應補繳4,730元。
三、依上開第一項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更正被告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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