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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831號
原 告 王淑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來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請補正本件原因事實(時間、地點、完整事實經過等,或援引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748刑事判決資料)、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
二、原告應按上開補正事項,以補正狀檢附補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 件,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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