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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黃崑山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上訴狀繕本。
查本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提出上訴狀繕本,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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