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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簡字第380號
原 告 黄仁鴻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蔡宜宏律師
被 告 蘇安心(即蘇火木之繼承人)
蘇洪足(即蘇火木之繼承人)
蘇安樂(即蘇火木之繼承人)
蘇莉香(即蘇火木之繼承人)
蘇芸葶(即蘇火木之繼承人)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蘇安居(即蘇火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蘇火木為抵押權人之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蘇安心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繼承其父黃乾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於109 年4 月23日辦妥分割繼承之登記。
系爭土地上設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於65年12月30日即屆清償期,該債權請求權遲至80年12月31日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且訴外人即抵押權人蘇火木於請求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復未實行系爭抵押權取償,系爭抵押權已逾除斥期間而消滅。
又抵押權人蘇火木於系爭抵押權消滅後之101 年9 月4 日死亡,被告為蘇火木之繼承人,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蘇洪足、蘇安樂、蘇莉香、蘇芸葶、蘇安居答辯略以:原告一點情分也沒有,其等即便不同意仍須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
(二)被告蘇安心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
(一)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為民法第880條所明定。
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
又如於繼承開始前,抵押權已因逾民法880 條規定之5 年除斥期間而消滅,抵押權既已消滅,自無須先辦抵押權登記,始准許塗銷登記;
因抵押權於繼承開始前既已歸於消滅,對抵押權人之繼承人而言即無可得處分之抵押權存在,則該繼承人對抵押人僅負有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義務而已,如認此際仍應先辦理繼承登記,不啻認為已消滅之抵押權仍得處分之物權。
另按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將來得以受償而設定,乃從屬於主權利即債權之從權利,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因清償、提存、免除、混同或時效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是為抵押權消滅上之從屬性,抵押人自得請求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109 年6 月15日彰院曜家康字第1090611013號函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第33頁、第49至59頁、第63頁)。
經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為65年12月30日,故該債權請求權至80年12月30日即已罹於15年時效,且實行本件抵押權之5 年除斥期間自斯時起算至85年12月30日亦已屆滿,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等語,核屬有據。
又抵押權人蘇火木於101 年9 月4 日死亡,被告為蘇火木之繼承人,被告於繼承時,該抵押權既早已消滅,被告即僅負有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義務而已,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繼承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核屬有據。
五、結論: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係命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性質上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揆諸前開說明,於判決確定時無待執行即視為已為其意思表示,是本院自毋須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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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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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地號、面積 │所有權人暨│抵押權設定登記收件│擔保債權總金額│抵押權人│設定義│抵押權存續期間、│
│種類 │ │權利範圍 │年期、設定權利範圍│(新臺幣;元)│ │務人 │清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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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彰化縣伸港鄉│黄仁鴻、4 │65年、彰和字第0417│100,000 元 │蘇火木 │黃乾 │自65年7 月1 日起│
│ │福新段1042地│分之1 │2號、4 分之1 │ │ │ │至65年12月30日止│
│ │號;面積975.│ │ │ │ │ │、65年12月30日 │
│ │57平方公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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