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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鼎峰遊覽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
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即原告」;
關於「被告林志南、上二人共同代理人劉堂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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