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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富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應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一件。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並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為小額訴訟程序上訴應備之要件。
二、查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僅載「保險公司未經我方同意擅自維修」,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提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且未附繕本,是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法裁定補正,並提出繕本1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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