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35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梁雅鈴
謝智傑
被 告 劉頴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108 元,及自民國95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384 元,及自95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2,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