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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603號
原 告 佳皇廢棄物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請補正本件原因事實(時間、地點、事實經過、處理何種廢棄物)、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2萬9,960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
二、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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