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9,彰小,749,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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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74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徐中一
被 告 郭宏立(即郭財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751元,及其中49,965元自民國94年2 月1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 年9 月1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29,553元,及其中27,997元自93年7 月3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另自104 年9 月1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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