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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90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曾嚴鋒
劉哲育
被 告 丁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5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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