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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91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楊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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