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9,彰小調,189,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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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189號
原 告 郭濃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車輛受損修理費用部分,應陳報零件、烤漆、工資等費用各為何及各自加計之總金額為何,俾利計算折舊。

二、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原告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行車執照影本),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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