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MARIANA 阿娜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相 對 人 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9年度彰補字第70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認其資力符合扶助標準,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專用委任狀等為據,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