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658號
原 告 劉青嬅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王澄姿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林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5月14日裁定,命於本院110年度彰補字第389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因上開事件業已終結,自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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