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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521號
原 告 李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欽間支付償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缺漏起訴狀附屬文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920元(計算式:20,192*10=201,9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提出起訴狀之附屬文件(包含附圖、原證1、原證2),並同時提出內容相同之繕本1件。
提出地政機關於109年6月以後所核發,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①第一類土地登記全部謄本(應揭露登記名義人之個人資料,並應包含104年度起迄今之申報地價、公告現值資料)、②地籍圖謄本(切勿自行添註文字或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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