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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00號
原 告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宗閔、張育豪、張雪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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