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9,彰補,712,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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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12號
原 告 梁勝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春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3,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檢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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