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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51號
原 告 護康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鐘湘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蕙齡、李雅芳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7,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
二、提出原告護康護理之家之設立登記及其現負責人為何人之相關資料。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檢附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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