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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27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聲 明人 即 莊瑞德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格瓦登(GASPARYAN VARDAN)
即 被 告
上列聲明人因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聲明意旨略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由顏思齊變更為聲明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第17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本件係於民國110年3月25日繫屬,而聲明人於繫屬前已就任原告之公司總經理,並非繫屬後始就任,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
是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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