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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896號
原 告 簡珮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世銘間返還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4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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