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補,924,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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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924號
原 告 許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重源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兩造間是否有簽訂相關給付佣金契約,並就佣金金額、佣金應如何交付是否有約定?並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完整契約等)影本。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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