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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訴字第10號
反 訴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失蹤人許約之財產
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李進興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反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中段規定,核定為331,200元(計算式:22,080*15=331,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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